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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研,从我做起!

2024-12-29 22:11:07  点击:[]

          诚信考研,从我做起!



诚信考研

从我做起








在考研这条漫长而充满挑战的道路上,每一位考生都怀揣着梦想与希望,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迈向更高学府的大门,开启人生新的篇章。然而,考研不仅仅是一场知识的较量,更是一次品德的考验。在这个过程中,诚信,成为了我们最宝贵的财富。

诚信考研,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未来负责。每一份通过自己努力获得的成绩,都是对自己能力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学术和职业生涯的坚实铺垫。而一旦选择了不诚信的方式,不仅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更可能在未来的道路上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




0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如下:1.考生作弊行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行为:任何阻止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到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1)组织作弊的。(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规定了与考研相关的诚信考试要求及违规处理办法。例如,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实施某些行为时,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并受到相应的处理。





02案例再现



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与被告人赖某林、魏某等人共谋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约定收取每名考生数万元作弊费用。其中,赖某林、魏某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设计用于考试作弊的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接收考生资料,为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假居住证等,帮助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赖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4年4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寄语




在考研的征程中,我们不仅要追求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更要注重品德的修养和提升。让我们携手共进,以诚信为帆,以努力为桨,共同驶向梦想的彼岸。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我们坚守诚信,付出了努力,就无愧于心,无愧于这段宝贵的经历。

最后,祝愿每一位考研的学子都能以诚信的态度面对考试,用自己的实力和智慧书写属于自己的辉煌篇章。愿你们在考研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抵达梦想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