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网站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线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保证学生工作部(处)正常的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网站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教育科具体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和建设委员会协助学生工作部(处)思想政治教育科进行管理与维护。
(一)本网站所发布内容均由学生处各科室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定人员提供,并由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发布,其他人员无权发布;
(二)本网站发布内容之信息由发布单位和部门审核校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根据校园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