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和建设委员会
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思政委”)工作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领导下,由思政委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发放考核采取学期初评、学年总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含兼职)思政委学生干部。
第二章 证书识别
第五条 思政委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是对持有人任职经历和工作能力的证明。
第六条 思政委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登记证书编号并发放,编码方式为SZW 20AA BB CC,并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AA为任职年份;
BB为任职部门(常务委员会为CW、计划发展部为JH、办公室为BG、人事部为RS、监察部为JC、宣传部为XC、心理健康发展部为XL、外联部为WL、《工程学工》编辑部为BJ、《工程学工》记者站为JZ、视觉艺术部为SJ、媒体发展部为MT);
CC为职务(01为主任、部长、02-10依次为副主任、副部长、特约记者、委员)。
第三章 考核及认定
第七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八条 热心为广大师生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够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较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态度积极端正,有创新意识,积极参加活动,任职期间有突出贡献。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补考或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重修的,无任职证书授予资格。
第十条 任职证书评定工作每学期期末展开一次,每学年总评一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级委员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学期工作评定合格,在当届委员实际人数前45%,未受到学校各级通报批评处分的,通过当学期任职证书授予资格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思政委任职期满两年(专科满一年半),且至少获得三次学期任职证书授予资格,在任满离职时方可被授予校级学生干部任职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问题或个人原因未任满离职的,无任职证书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超过半数学生干部对其工作有较大意见,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由人力资源部向老师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表决申请,重新认定该学生干部任职证书授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工程学院
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发展和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