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院学生公寓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校纪校规。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生公寓。
一、各学生公寓的安全防火责任人确定为各栋学生公寓的管理员,负责本栋学生公寓的安全防火工作;
二、各学生公寓管理员即安全防火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对本公寓、各寝室进行日常安全防火自查,并于消防安全检查本上作检查记录;每月按时、准确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表》,发现各种火险隐患,及时报告;
三、学生在公寓内应遵守以下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二)严禁在寝室内私拉、接电线、电源;严禁使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的电源;
(三)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以及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四)严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电吹风、电饭锅、电磁炉、电烧杯、电热毯等违规大功率电器;
(五)严禁随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随意撕毁消防栓封条及《消防安全检查表》;
(六)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七)严禁使用无3C认证电器产品(如变压插座等),不准擅自安装床头灯等照明设备;
(八)不准在公寓内使用柴油炉、汽油炉、酒精炉等设备;
(九)不准在公寓内燃放烟花、鞭炮;
(十)公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十一)寝室内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通过公寓管理人员及时报修,不准自行修理;
(十二)寝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十三)寝室内各种原因发生火情、火灾时,管理员必须立即进行现场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管理员或学生要立即拨打火警“110”电话报警;
(十四)管理员及学生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所处位置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期火灾;
(十五)管理员及学生不得阻碍、拒绝学院保卫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要积极配合其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学生不得阻碍、拒绝管理员履行职责,要积极配合其对各寝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者,按《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取消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资格;该学生所在的寝室取消当年参加评选文明寝室的资格。
五、此规定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