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促进学生在学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在向学校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全校在籍的本科、专科和高职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条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教计字[20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确定为三个等级,即一等、二等、三等。
第五条 奖学金的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比例为5%;
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比例为10%;
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比例为20%。
学校在计算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人数时,以各学院学生总数计算。
第六条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学年德育考核优秀,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学年体育考核成绩优秀。
第七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学年德育考核优秀,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学年体育考核成绩良好。
第八条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学年德育考核良好,学年学习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年体育考核成绩良好。
第九条 在本学年内有一科(含一科)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排序,按评选比例确定获得奖学金候选人,以智育考核成绩顺序确定奖学金等级。
第十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及必须达到的要求提出获奖者名单,各学院学工办按照比例确定获奖等级后,由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宝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宝钢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钢奖学金,是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旨在激励在籍的高等院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宝钢奖学金的实施范围为我校所有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公德,自觉遵守法律和校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五条 本科生和专科生各科成绩优秀。
第六条 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七条 必须是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宝钢奖学金按宝钢教育基金会分配的名额在确定的评选范围内依据推荐条件进行评选。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宝钢奖学金评审表》一式两份,主要事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内容)栏应用电脑打印。
第十条 推荐宝钢奖学金的学生,要另附详尽的文字材料(A4纸打印件)、必须的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和2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一条 整个评审和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提高教育基金的利用率,更好地落实捐赠者的意愿,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和育人作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春工程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
奖学金: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大二、大三学生中品学兼优者(五年制专业含大四学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品学兼优者。
助学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大二、大三学生中品学兼优者(五年制专业含大四学生)。
第三条 评审原则
申报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与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兼得;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或与其他奖项兼得的奖学金获得者,取消其评选资格,所在学院不得另行补报。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本着尊重捐赠者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4)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承担一定社会工作,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能得到本专业同年级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7)符合基金设立者的其他要求。
2.助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
(5)自强自立,艰苦朴素的经济困难学生(要求提供当地相关部门的贫困证明)。
(6)受助者能得到本专业同年级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7)符合基金设立者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允许参评
1.触犯国家法律或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所学过的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免修或缓考除外)者。
第六条 成立组织机构
有关学院成立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面向学院本、专科学生的基金项目;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的基金项目;研究生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面向研究生学院的基金项目。
第七条 制定评选细则
面向学院本、专科学生评选的基金项目,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关基金评审细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评选的基金项目,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关基金评审细则;面向研究生评选的基金项目,由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基金项目评选细则。评选细则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报送基金设立者。
第八条 基金项目的评选程序
1.面向学院本、专科生发放的奖助学金:由有关学院在本学院范围内发布通知,学生本人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名额初定获奖、资助学生名单,面向学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本人填写有关表格,书写承诺书,学院评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基金会审议,经基金设立者同意后,确定奖励、资助名单。
2.面向全校本、专科生发放的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实施,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选,拟定人选后,学生本人填写有关表格,书写承诺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基金会审议,经基金设立者同意后,确定奖励名单。
3.面向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由研究生学院发布通知,学生本人申报,研究生学院根据名额和评审条件拟定候选人,进行综合测评,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填写相关表格,书写承诺书,经研究生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基金会审议,经基金设立者同意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九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公开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获奖及获资助学生将获得荣誉证书及相应基金项目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会同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