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项目:
(一)十佳大学生;
(二)学习标兵;
(三)学生干部标兵;
(四)自强标兵;
(五)科技文化活动标兵;
(六)优秀学生;
(七)优秀学生干部;
(八)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九)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分子;
(十)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集体奖励项目: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标兵寝室。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十佳大学生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德、智、体综合考核专业前三名者;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体育竞赛等),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同学中有很高的威信。
第九条 学习标兵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定,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智育排名专业前三名;
(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竞赛奖项者优先评选。
第十条 学生干部标兵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各项工作;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同学广泛认可;
(三)学习努力,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达到班级前40%;
(四)在学校大型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自强标兵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四)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科技文化活动标兵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并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条件
(一)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90分以上;
(二)学年智育平均学分绩点3.0(平均成绩80分)以上;
(三)学年体育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专科生两次,五年制本科生四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一等奖学金(同一学年同时获得者按一项计),或被评为市级十佳大学生者;
(二)毕业学年表现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良;
(三)毕业学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90分以上;
(二)学年智育平均学分绩点2.5(平均成绩75分)以上;
(三)学年体育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
(四)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一)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破学校运动会记录者;
2.省市运动会前三名获得者;
3.省市文艺演出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学校(院)文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及在校文体活动中获得前3名者。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一)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80分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积极组织且成绩突出者;
2.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及以上奖励,省级、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3.获学校科技创新活动一等奖者。
第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级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考勤制度健全;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5%以上;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端正,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70%以上;
(五)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出勤率在90%以上;
(六)学年内班级所有寝室内务卫生合格率80%以上;(七)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受纪律处分同学;
(八)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组织各种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端正,学年平均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70%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上课平均出勤率95%以上;
(四)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学年不及格人数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5%;
(五)全班同学尊敬师长,文明礼貌。
第二十条 标兵寝室条件
(一)学年寝室卫生检查优秀率90%以上;
(二)寝室成员无违纪处分。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审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二)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和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毕业生总数5%进行评选。
第二十三条 十佳大学生评审办法
每个学院推荐2名(学生数少于500人学院1名)十佳大学生候选人,根据候选人事迹汇报,由评委会投票确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未入选十佳大学生同学授予“十佳大学生提名奖”称号。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推荐:
1.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推荐;
2.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委员会干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推荐;
3.院级学生干部及班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负责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意见,经干部所属部门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1人;
(四)院学生会(以实际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80人)、校学生会(以实际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150人)、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实际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100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委员会(以实际人数计算,最多不超过100人),按干部人数的20%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其他优秀个人评审办法
(一)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自强标兵、科技文化活动标兵,由学院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优秀学生、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分子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团支部委员集体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学习标兵按各学院学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学院不足1人的按1人评选;
(四)学生干部标兵按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5%进行评选,学院不足1人的按1人评选;
(五)优秀学生按学院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
(六)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分子按学生总数的2%进行评选。
第二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标兵寝室评审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的评审,由各学院在各班总结申报的基础上,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均按各学院实有班级数的10%评定;
(三)标兵寝室由各学院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标兵寝室按学院寝室总数2%推荐,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的评优在毕业生离校前四周内完成,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各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