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工院2019[8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省规定必须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费、代收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等。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部门及学院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执行。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学生收费项目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并指导监督各学院收费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就业处提供新生信息;教务处提供在校生分班、学分、考生信息以及学籍异动信息;学生工作处提供并核实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助学贷款和学生住宿信息。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要充分发挥协调、调度、指挥的积极作用,将缴费情况列入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实行学院院长负责制。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收费程序
(一)建立收费数据库。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基本情况,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收费数据库。
(二)发布收费通知。学校财务处在放暑假前发布新学年缴费通知,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之前足额缴费。
(三)收费汇缴。学生可通过银行批量扣款、微信缴费、网上缴费、自助机缴费等方式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学校财务处负责完成收缴、核算、统计及财政专户汇缴工作。
(四)发放票据。缴费成功的学生自动生成电子收费票据,可自行打印。
(五)收费信息公布。学校财务处及时更新收费信息,并向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发送学生缴费信息。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缴费时间按新生、在校生区分。新生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按时足额缴费,在校生应在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前一周按时足额缴存。
第十一条 收费管理信息传递的规定。
(一)招生就业处根据录取学生进度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考生号、录取专业等相关资料。
(二)教务处应在公布收费项目日期前5日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相关信息;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学籍异动信息;新生报到前10日提供学生学号、分班等信息。
(三)学生工作处每年10月底前整理核对并提供学生贷款到帐信息、减免学费人员信息、学生住宿信息。
(四)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核对、调整学生收费数据库。
第十二条 按贫困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经济贫困学生不能及时缴清学费的,可申请缓缴学费。学生工作处须及时将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缓缴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要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交费用。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学生助学的力度,完善“奖、助、贷、减、补”等学生资助体系。各学院应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或以其他形式资助其完成学业,欠缴学费者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后必须首先履行缴纳学费、住宿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退学、休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休学的,执行学校退学、休学相关制度规定,据实退还相关费用。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计算。各学院是学生学籍异动申请的责任部门,应通知有关学生及时办理休学、复学、退学手续。退学、休学学生在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各部门不得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除申请贷款和按规定批准缓交的情形外,不按时缴费的,均属于无正当理由欠费。
第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进行教育,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不予学籍注册。
(二)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
(三)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四)不允许参加课程选修、上课、考试、毕业答辩等。
(五)对情节严重者,学生工作处负责将该生缴费情况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缴清所欠费用。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按要求及时将对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除学校财务处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工院字【200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