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院校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肩负着对民族的责任,对人民的责任,对党的责任。制定《长春工程学院学生行为规范》,旨在为创建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公民意识和行为
第二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三条 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维护国家利益,尊重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庄重肃立、脱帽、行注目礼。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要准时,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与会者,应提前请假。
第六条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做损害同学间感情的事。谦逊礼让,敬老爱幼。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七条 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
第八条 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得在宿舍区和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区域内开展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一切活动。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活动。
第九条 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不乱泼乱倒;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条 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不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走路自觉靠右侧,三人以上列队行。
第十一条 自尊自爱,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吸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 学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
第十三条 上课时,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实验室、礼堂、体育馆以及其他公共教学区域。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并做好课堂笔记。不使用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任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设备。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保持仪容整洁。严格遵守学习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旷课,上课时间不会客,一般不请事假。
第三章 就餐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共食堂就餐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拥挤、不插队。
第十六条 节约粮食,节约用水。讲究卫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
第四章 宿舍区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
第十八条 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衣物、书本整理堆放整齐、有序。
第二十条 保持生活区域的安静,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严禁起哄滋事。不准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嬉戏、起哄、推搡、打球。不准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动物。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服从学校的管理,主动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回宿舍,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易引发火灾的明火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
第二十二条 宿舍成员间应加强团结,互相关心、爱护、互帮互助,各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第五章 礼仪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仪表端庄,衣着打扮整洁大方,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符合学生身份。在公共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第二十四条 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大力推广“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礼貌用语,不讲粗话、脏话。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
第二十五条 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斗殴骂人。
第二十六条 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相互攀比,不贪图享受。
第六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计算机及其他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
(6)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恶意、虚假、欺骗信息;
(7)窃取、泄露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8)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教唆违法犯罪;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10)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破坏;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携带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4)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故意进行违法连接;
(5)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网络账号、密码进行上网,或盗用他人IP地址的行为;
(3)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4)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6)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7)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8)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10)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色情网站,浏览、上传、下载、转载淫秽内容;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健康的体魄,锻造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三条 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学生行为规范》(2014年12月21日院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