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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修订)

2020-03-05 11:32:0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学生工作处的统一管理下,由各学院负责并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实施。

  第三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素质电子考核档案。采取月考核,学期初评,学年总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核包括德育考核、智育考核和体育考核。每项考核实行考核期内奖励加分、违纪减分制。符合加分、减分条件时,累计计算加分、减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德育考核

  第六条 德育考核成绩按下式计算:

d=j+∑j1+∑j2

式中:

d——个人学期德育考核积分数

j——设定的基础分

j1——加分数

j2——减分数

  第七条 德育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60分,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

  第八条 德育考核加分项标准:

(一)政治活动(包括校、学院、班组织的政治教育、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等)月出勤百分之百每月加3分;

(二)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均没有迟到、早退,且月出勤率达百分之百每月加3分;

(三)在文娱、书法绘画、棋类、摄影、演讲、征文、学习、百科知识等比赛(竞赛)活动中,获得省(部、市)级前三名者(队)加3.5分;四至六名者(队)加2.5分;校级前三名者(队)加2.5分;四至六名者(队)加1.5分;院级前三名者(队)加l.5分;四至六名者(队)加1分;凡参加以上活动未获得名次者(队)加0.5分;非《工程学工》编辑人员投稿,一经采用加0.5分;

(四)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事迹突出,在校内外引起较大反响,受到媒体表扬或上级、学校有关部门表彰者,根据情况每事例加5~10分;

(五)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

(六)被授予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的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文明寝室),该集体每个成员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标兵寝室,该寝室成员每人加2.5分;

(七)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院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

(八)学生干部每学期社会工作加分:

1、校院两级各类学生组织的主席、副主席级别加7分。

2、校院两级各类学生组织的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加5分。

3、校院两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委员、部员、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加3分。

4、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级别的认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分别认定,院级各类学生组织由各学院认定,并将认定结果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德育考核减分项标准:

(一)不参加政治活动(包括校、院、班组织的政治教育、政治学习、班团活动、集会、社会实践、学雷锋活动等),每次减3分;

(二)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请事假、病假(无诊断书)每次减1分;

(三)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四)自习时间内在教室、寝室打扑克、玩棋类、看电视、跳舞等,每次减5分;

(五)损害公物,每次减5分;

(六)寝室卫生院检查不合格,值日生每次减3分,寝室成员减2分;学校检查寝室卫生不合格,值日生每次减4分,寝室成员减3分;

(七)教室卫生院检查不合格,每人每次减2分,值日生减3分;学校检查不合格,每人每次减3分,值日生减5分;

(八)集体(班级、寝室、团支部)受校、院通报批评,每个成员减l分,主要负责人减2分;

(九)个人受学院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学校通报批评,每次减10分;受警告处分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减20分;记过处分减25分;留院察看处分减30分;

(十)学生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减5至10分。

  第十条 学生德育考核以班为单位,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学期末汇总一次。日常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指定班级学生干部负责,每两周班长向全班同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每月填报一次《学生德育考核报表》。各学院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一学年内荣获双重称号的学生,德育考核只计最高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或表扬只计最高分,不得累加;同一项目的不同级别的竞赛只计最高分,不得累加。

  第十二条 连续担任社会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工程学工》编辑、《工程团情》编辑、校广播站、学生社团、大学生艺术团负责人,方可加社会工作分;学生干部兼职的只计最高分,不得累加。

  第十三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划分,其中:优秀≤25%;及格或不及格≤10%。

  第十四条 德育考核分最多不得超过100分;最低分到零分为止。

  第十五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三章  智育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智育考核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智育考核内容包括考试、考查课成绩和限选课成绩,其计算公式如下:

Z =∑(AiBi)/∑Bi

式中:Z—个人学期智育积分数。

Ai—某一门课的百分制成绩。

Bi—每门课程的学时数。

  第十八条  考查课成绩或其它课程的成绩以五级成绩(未以百分制记)按下表换算:

五级分制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0 0

考查课成绩或其它课程的成绩以二级成绩(未以百分制记)按下表换算:

二级分制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百分制成绩 80 0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按下列公式计算:

Ai=60+(10x-5)

Ai-----百分制成绩

x------学分绩点(x=0时不换算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考查、限选课,均按第一次考试(考查)成绩列入公式进行计算(不及格重修成绩不算)。

  第二十一条  “免修”课程按60分计入;体育课成绩不列入智育考核范畴。

第四章  体育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以晨练和各院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晨练形式、地点由各院根据本院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成绩满分100分,其中晨练分85分,课外体育活动分15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晨练时间为每天早晨6:30时—7:00时。各院负责组织实施,各班体育委员负责本班学生考勤及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分标准:

(一)基础分60分;

(二)晨练月出勤率100%,每月加6分;旷勤者,每次减2分;

(三)获得等级运动员称号者,每学期加5分;

(四)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获省、市级前三名者(队)每次加7分;四至六名者(队)每次加5分;校级前三名者(队)每次加5分;四至六名者(队)每次加4分;院级前三名者(队)每次加3分;四至六名者(队)每次加2分;凡未获得名次者(队)每次加1分;

(五)课外体育活动加分最多不得超过15分;

(六)学生课外体育考核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及格≥60分。

第五章  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综合考核计算公式

F =0.25d+0.65z+0.10t

式中:F—个人学期德智体总积分数

d—个人学期德育积分

Z—个人学期智育积分

t—个人课外体育活动学期积分

0.25—德育权重数

0.65—智育权重数

0.10—体育权重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