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助学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被学校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在校期间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且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七)各种证明材料真实可信。
申请助学贷款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父母的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五)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六)学院关于学生学费情况的证明。
(七)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国家奖学金
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
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
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由学校分春秋两季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吉林省省政府奖学金
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考核优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积极进取;
(四)家庭经济困难者。
省政府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由学校分春秋两季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除具备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二)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损失严重,无力承担学生学习、生活费用。
减免比例。减免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七、学生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设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单位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人计划及岗位设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进行。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困难学生。对学习总成绩挂三科以上(包括三科)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人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学生的管理。要对应聘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填报应聘学生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应得的酬金,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将酬金报表送交学生工作处。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要退出,需提前10天向用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一切损失由该学生负责。
被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律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作息时间。对不胜任工作、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受校纪处分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聘。
学期中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天,其酬金标准为10元/人·天。
利用寒暑假期间全天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其酬金按5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