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重要环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字〔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本、专科(高职)学生。
本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机构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当事人回避,负责认定过程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要来自不同寝室。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学生中公示。
第四条认定基本条件
学校在全面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父母年事已高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各学院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条件,设置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
第五条工作要求及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认真进行评议,原则上实施盲评,初步提出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如有异议,可责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重新评议或变更;
(六)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前提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七)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针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及汇总后,将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