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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2021-10-16 15:06: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资助方式

第三条 奖(助)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鼓励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的具有资助性质的奖励资金;省政府奖学金是吉林省政府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资助资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银行面向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发放,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后勤服务以及各项公益劳动,由学校从学生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是学校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包括学生临时遇到困难而给予的补助)。

第七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经济特殊困难,采用其他资助措施仍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实行收取部分学费或免收学费。

第八条 具体资助形式的实施详见《长春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长春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长春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原则上综合素质考核达到良好;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三)生活节俭,无高消费表现(购买高档物品、使用高档化妆品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标准为200—2000元不等,具体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审批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写清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及申请补助的理由;

(二)学生本人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示的证实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等材料;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出补助标准,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 对个别学生遇到突发事件,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可以适当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条件

学费减免除具备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二)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损失严重,无力承担学生学习、生活费用。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减免意见,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从当年事业经费中按相应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生活不节俭、学习不努力或受到纪律处分,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对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须全额退还享受资助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长春工程学院资助特困学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