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其中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二)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各学院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结合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并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院倾斜(水利类、地矿类专业学生人数按120%核定)。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将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八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综合素质全面考核(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的基础上产生。
第九条 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团委、体育教研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辅导员、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