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助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其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群体学生优先考虑。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评选学年有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恶意欠费,拒不缴纳者;
(三)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学院;
(三)各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初审,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根据到款情况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