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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1-10-16 11:59:43  点击:[]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给予的奖励。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考核优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积极进取;

(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省政府奖学金奖励人数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教育厅将资金拨给学校财务部门,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凭学校统一办理的储蓄卡到相关银行取款。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励的学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