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适合学生参与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创新创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二)校内有关部门创建的自我服务性质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活动;
(三)学校允许指导创建的以服务为主兼有经济性质的文化场所的管理、科技服务、生产劳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基地的劳动以及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由个人和学校联系的社会劳务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要求
第四条 勤工助学设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单位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用人计划及岗位设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五条 岗位设立要求: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要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与录用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用人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
第七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将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八条 学有余力、遵纪守法的学生自愿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习总成绩有三科(含三科)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九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须持本人学生证和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用人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条 用人单位须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人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用人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人单位与学生工作处协商解决。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个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征得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才可进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学生的管理。要对应聘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填报应聘学生完成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应得的酬金,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将酬金报表送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七条 每年9月份,各学院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学生不得利用岗位擅自从事经商活动、传销活动或其他未经学校许可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要退出,需提前10天向用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退出,否则一切损失由该学生负责。
第二十条 被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律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作息时间。对不胜任工作、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受校纪处分者,用人单位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酬金标准为15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或勤工助学基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酬金标准按所签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酬金表中应聘学生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核定应发酬金数额,办好签字手续,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每月16日按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勤工助学基地的勤工助学酬金,由企业和基地支出酬金,按月发放。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我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从每学年收取学费的10%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力的资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